根据双方合意、法律效力认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领域的一种常见现象。本案判决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签订的《租赁合同》及《
房屋转租合同》之效力的认定,同其他合同一样,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即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性。对于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租赁合同都是属于有效合同,只要双方经签自己的,但是如果在租赁合同之中,有没有按照规定所进行履行的义务的话,是可以要求该合同进行无效,或者是要求对方来对自己的项目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如果对方拒绝进行赔偿的话,可以要求强制性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