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一般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傀儡”公司。有控制的权股东对公司进行操控,对外虽然表现出公司行为,而实质上公司只是徒有其表,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与自己进行交易的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
第二、公司资产不足。公司资产是否充足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大众的嫌疑。第三,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虽然此种行为从形式上看股东也有损失,但实质上股东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