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行政复议后,法定的答复时间是6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天。行政复议的60日期限包括节假日和周末,不过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顺延一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