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追诉时效的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查明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撤销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那么,以下几点分别是:
第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期限的;
第
三、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
四、依照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是撤回告诉的;
第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第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除上述规定以外,例外的情形也还有以下两种:
第
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
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