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X
负责人:XXX
地址:XXXXXXX
答辩人因原告XX诉被告
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及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仅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范围内
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以下内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1、《交强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超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2、《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因此,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也不承担XX元的伤残鉴定费。
3、、《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答辩人不予赔偿。
二、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以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依法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依法不应当审理商业三者险。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应当由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答辩人依法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果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商业三者险,应当审查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依据合同之约定确定答辩人应该承担赔偿。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项目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七条明确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合同约定,答辩人对原告请求的XXXX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负赔偿责任。
2、《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据此合同约定,因被保险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人有权对核定的赔款按20%的免赔率实行免赔。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答辩人将在质证过程逐项指出,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特此答辩。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