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发生以下工伤保险争议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一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是用人单位对相关机构确定的单位交费费率不服的;
三是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和机构医疗机构、认为有关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是对有关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其他异议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