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4、具体的再审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