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
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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