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诉案件没有被告真实身份可以申请法庭调查或者公安机关介入。按照法律规定,自诉案件时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明确被告的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侦查出谁是被告人。如果查到被告人,属于刑事案件继续走诉讼,如果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送到当地法院,自诉人可以申请法院介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