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依法
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绿水青山,这是新时代和司法改革赋予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将通过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具体可以参考如下两点原则落实:
1、重大公益原则
检察机关提起
行政公益诉讼应把握好公益和私益的界限。倘若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的是公民的私益,则完全可以通过一般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如果检察机关过多的干预一般诉讼行为,则与私权自治、契约自由的法治精神相背离。只有当行政主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侵害公共利益之虞或已造成严重后果,且怠于履行职责或拒绝改正错误时,检察机关才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主动干预原则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虽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或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方,但基于自身职能和法律的授权,检察机关理应主动出击,千方百计扩大案源,而不应当被动地等待群众举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