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股东有如下权益:
1.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2.公司股东对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3.公司股东对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的确认权。
4.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及清算公司的权利。
5.一般情况下
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