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屋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
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