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
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以上内容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的相关资料,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