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是否包括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殊累犯。在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中明文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但是,在特殊累犯中没有这种除外条件,虽然未成年人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大,但是参加恐怖活动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还是有可能的。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能否将未成年人认定为累犯?从实然的条文字面表述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但似乎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因为除外条件只规定在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并没有规定除外条件。但是,从应然的层面理解,笔者认为,既然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也不应当构成特殊累犯,否则逻辑关系不顺畅。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特殊累犯比一般累犯具有更高的层级,既然未成年人连一般累犯都无法构成,未成年人自然也不应当构成特殊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