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来说,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
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执行终结裁定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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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在民事离婚案件执行中,存在执行中止的情形,如实践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无法支付
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就会引起执行程序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