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产权房子过户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集体产权房子是主要是利用
宅基地使用权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
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发生转移的证明;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主要流程为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不动产登记审核-申请人缴费-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中-发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