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双赔的结论,但是也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这个交通事故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二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能是单位的车。也就是说,你这边刚出单位门口,被单位的车撞了,即便是单位的车全责,也不能获得双赔,因为赔偿主体竞合了,都是单位。单位只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但是却要承担两份赔偿责任,对单位来说确实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