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应当选择好管辖法院,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
争夺抚养权的,要多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抚养比对方抚养更利于子女成长。
3.争夺财产的要举证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必要的要聘请专业的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