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第二,根据我国刑法
第七十九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第三,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需依照上述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