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人尚在世的时候,其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其对于其个人财产享有排他性的处置权,任何子女无权干涉。
2、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任何人,包括赠与给
法定继承权人之外的陌生人,也可以捐赠给国家,子女无权干涉。
3、老年人尚在世,任何子女无权瓜分其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老年人尚在世,即便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的财产权亦受法律保护。任何子女或其他人无权瓜分、侵占其财产。其法定监护权人,仅有权对老年人的财产进行监护,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5、老年人尚在世的时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立下遗嘱,指定其
遗产继承人。
6、作为老年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以
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对老年人
不履行赡养义务。
7、分割原则,适当照顾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