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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见证人

更新时间:2022.12.02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效力,非常重要。证人作为案件中的知情人,对整个案件的裁判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有资格作为证人的人包括以下: 1、证人必须是案件的知情人,知晓案件情况是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2、证人必须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4、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不具有资格; 5、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知情人; 反之,以下是不能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1、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是年幼的,总之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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