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已
造成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的“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知道”是指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有所认识的,但不要求其对事故发生的所有细节都有很详细的认识;而“应当知道”一般是在综合考虑案发时所有情况的基础上,推定肇事者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有所认识。如果行为人由于客观原因对已经造成的交通事故确实不知道的,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3.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逃逸行为。所谓逃逸,一般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4.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