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三权分置后
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对禁止抵押财产范围进行了修改,即禁止抵押的财产删除了耕地也就是说,耕地也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