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交的保证金可以要回来。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取保候审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
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