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
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
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
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
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以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