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委托
代理
人:
某某市人民法院:
2006年月日贵院就“???”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人败诉,承担诉
讼费???元。本人对一审诉讼费数额有异议,现依法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
下:
本案虽为房产
合同纠纷
(即财产案件),但根据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
(原告请求为:解除与我的房产购买合同及令我交纳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
计6500
元整且我对此诉求并无异议),由此得出原告只是在通过法院行使针对违约方解
除权,而不是进行追偿购房欠款12万元的违约诉讼,因此诉讼标的应为违约金
6500元本身,而不是房产合同中所涉及的购房款12万或15元万元。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规定: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
列比例交纳:...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如此计算:本案
诉讼费用只有6500*4%=260元整,而不是判决书中所列7500元整.
而且,本案中不论原告还是被告均未向法院提出额外的诉讼请求及要求,更不会产
生其他的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六项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办法》本补充
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
外,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诉讼收
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因此,本案的诉讼费用仅为本案的诉讼受理费260元整!
综上所述,贵院判决本府承担7500元诉讼费似无法律依据。同时,据《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
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
。”因此,本人特申请对诉讼费进行复核,请求依据上述规定裁定本案应收的诉
讼费为260元整。
申请人:某某
200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