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归谁抚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由其抚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