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
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2)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队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
扣押的物品。
(3)如果
交通事故车辆具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21)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且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4)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
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