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故意
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
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
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
不构成犯罪。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
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侵犯了其他客体,则不能以毁坏财物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