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
2、如果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直接
向法院起诉的,适用上述时效期限;
3、如果是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起诉的,适用十五日的时效期限,该期限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