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未成年人吸毒提供场所是
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的情形之一,并非加重情节。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