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现损失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不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下,对于
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
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等情形,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为法定之债。除
债权人同意之外,原股东对于其经营一人公司期间形成的债务不能以出让股权给他人而主张免除其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