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代理种类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这种分类的根据,是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方式。
2、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
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机关及代理权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指定代理不过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
4、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又称为“意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