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法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
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
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原《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原《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又如,《重庆市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
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有关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并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