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一、对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当事人
提起行政诉讼除需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外还需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