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其为了解本村征地具体情况,于2015年6月5日在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批文、听取被征用土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同月16日,被申请人就该申请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认为该答复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形式违法。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其次,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相关材料客观上保存在××市国土局和××镇政府。故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材料保存在××市国土局、××镇政府,建议向××市国土局和××镇政府查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告知材料保存的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另外,答复书的具体格式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不存在形式不合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已经明确申请人可以采用的救济途径,并不需要在答复书中一一列举。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的行为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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