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股东不是
连带债务人,但是
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股东职权,对公司利益造成侵害的,则需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就成为了连带债务人。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