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