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代位继承中能不能继承
拆迁补偿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赵*爷与妻子孔*妈共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赵*爷的女儿赵*华因病去世,留有一女房*丽。赵*爷名下有一套产权房,2020年该产权房被拆迁,赵*爷与拆迁办签订了《
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相关的补充协议,共计分得动迁安置款人民币350万元。2020年初,赵*爷因病去世。
赵*爷的外孙女房*丽认为,姥爷拆迁所得的人民币360万的安置补偿款是姥姥姥爷的
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人各享有人民币180万元,而自己的母亲先于被继承人赵*爷死亡,自己应依法代位继承姥爷所有的动迁安置款的1/
3,即人民币60万元。
而赵*爷的儿子则认为动迁安置款中有210万元为房屋评估价,属于赵*爷和孔*妈的夫妻共同财产,余款150是对5个安置对象(赵*爷、孔*妈、范老先生的儿子一家三口)的外迁奖励、搬家奖励和周转费,毎人有30万元。故赵*爷享有的拆迁补偿款实际上只有135万元,该笔款应由自己、房*丽和孔*妈依法继承。
经多次协商,赵*爷的儿子和房*丽也没有就此继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房*丽就至要求依法代位继承赵*爷所遗留房屋动迁安置款人民币60万元。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
继承的遗产份额。
房*丽的母亲即赵*爷的女儿,其先于被继承人赵*爷死亡,房*丽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赵*爷的儿子对此也是认可的。但是根据赵*爷与动迁公司签订的《城市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相关的补充协议,动迁安置人口为赵*爷、孔*妈和范老先生的儿子一家三口,动迁公司发放了货币补偿款360万元中的房屋评估补偿款210万元属于赵*爷的夫妻共同財产,余款应为5人共有,所以360万元的
拆迁安置补偿款并不都是赵*爷与孔*妈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相关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得到印证,所以不应该得到的采信。
判决
判决赵*爷所遗留的动迁货巧安置款人民币135万元,由赵*爷的儿子、房*丽和孔*妈各继承人民币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