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欠下的债务不一定需要共同承担,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如果债务是用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共同欠债,一方个人欠债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认同债务的,还需要共同承担;
2、如果没有以上情况的,一般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