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查。
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需要对以下证据进行审查:
一、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将同等数量的货币归还给出借人的协议。借款合同是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
二、借条。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数额、借款币种、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利息约定、违约责任等。借条,其实是简化版的借款合同,也可归类于借款合同。
出借人拿出借条对存在借贷关系进行举证,如借款人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的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三、欠条。欠条,形成的原因可以是多样的,未必就是因借贷关系出具的,如生意往来所欠的货款,所以单一的欠条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如果根据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借贷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实际发生,法院会支持存在借贷事实;反之,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
四、转账凭证与收款人出具的收条。转账凭证有银行转账流水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收条,是向付款人出具的凭证,但付款的原因不仅限于交付借款,可能是货款,可能是其他。
出借人仅以转账凭证、收条,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需要其他证据来帮助证明,如借贷合意的证据,该转账凭证、收条是基于借贷的合意而产生。
除此以外,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证据,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而借款实际交付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只有有了借贷关系,并且借款实际交付了,借款事实才能被证实。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