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
XX,总经理。
电话:010-XXXX
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
XX,总经理。
电话:010-X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100元及违约金50766元(暂计算至2011年7月15日),合计20286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10日至3月12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1621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2011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
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210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具状人: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