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诉讼的审理时限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理时限:一审法院审理交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
(二)法院诉讼的时限: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己属不幸,漫长的等待更是耗尽心力,鉴于
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当事人会比较关注时限问题,并且时限的法律规定也是交警、法院等有关机关、部门处理事故应当严格遵守的,相信时限规定的背后是对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此,法院
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所需证据
(一)说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二)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三)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四)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五)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六)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七)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八)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九)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十)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十一)
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十二)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十三)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十四)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十五)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十六)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十七)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十八)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