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缓刑考验期限单独缩减没有法律依据。被判处拘役或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
缓刑考验期间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
缓刑考验期限。
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的刑期,而且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判有期徒刑的缓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计算方式: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
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
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