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第二被告何某委托,江律师事务所分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量刑时予以采纳。这就是一份
聚众斗殴刑事辩护
辩护人对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何某涉嫌
聚众斗殴罪名没有异议,但何某存在诸多法定的、酌定的从轻、
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一、被告人何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已经认定第二被告人何某系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所以对于本案的从犯何培喜,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开始时何某无互殴故意,在斗殴过程中产生的互殴故意
1.从犯罪的意思联上及纠结的人员上,宋其军一方是联系赵云刚让召集了二十多人,然而何培喜在斗殴之前无任何犯罪联络。卷宗115页,宋其军的笔录记载“这是我想到如果不带工具打架会吃亏,我到厂里东头抱了十几根钢管。”卷宗212页周猛笔录“当时我就想到可能发生打架,所以我就准备了一根锨杠,如果宋其军等人要打架,我就跟他们打,但没想到宋其军带了二三十个人来打我。”
2.从准备的犯罪工具上,宋其军一方携带众多钢管,而何培喜未有准备犯罪工具。只是在被对方打过后,顺手拿起木棒才与一男的对打。
3.从犯罪当时客观环境看,其也是出于被动,才导致互殴故意
朱大芹骂人,然后拿钢管要打周猛,随即又下来几个人手持钢管要打人,有个细节之处,在朱大芹要打周猛时,李跃白石抱住朱大芹的,而不是上去就打。此时尚未对何培喜造成人身危险,在此不及防之下被宋其军那边脸上一胎记的用钢管打,当时是用手抵挡,后被打的万般无奈情形之下,才导致何培喜出于本能反应,担心自己及其姐夫周猛遭受殴打才在地上捡起木棍来出于自卫抵抗的。在卷宗201页,冯龙的笔录记载“”
三、何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可以
酌定从轻处罚
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何培喜在平时表现良好。卷宗第42页的违法
犯罪嫌疑人员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记载,经查询未发现何培喜有
违法犯罪记录,该情节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何某的一贯表现很好
何某在事发之时一直是作为驾驶员,有稳定工作,包括被
取保候审期间,其也是作为驾驶员,平时的表现一贯良好。
五、何某的认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有悔罪表现
本起聚众斗殴发生的时间是2009年7月1日下午,在斗殴过程中何某身受轻微伤。何某一直对案件调查予以积极配合,其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左口派出所电话通知去派出所做笔录,随传随到。被告人何某虽然不是主动投案供述自己罪行,但是通过其一系列行为表现,其良好的认罪态度是显而易见的。询问时,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体现在卷宗第75页。在与其谈话做笔录过程中,辩护人业已感受到他的悔罪表现,并且今天庭审中其仍有悔罪表现。
六、何某主观恶性不深,所
造成人身损害较小,且已被取保候审
何某在毫无准备之下,看到那么多人拿钢管等器械,其出于被打后出于本能反应才对打,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
东海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已经对采取了何培喜取保候审决定,现在已经有五个多月,在取保期间其随传随到。能被取保候审这足已说明被告人何培喜的罪行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情节在量刑上,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七、考虑何某的家庭情况,建议适用缓刑
其上有五十多岁父母,下有两嗷嗷待哺的幼儿,因为其姐夫周猛的,先何培某家徒四壁,负债累累,家庭陷入困境。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家庭情况,对其从宽处理,适用缓刑,让何培喜养家糊口,为社会做份贡献。
综上,被告人何某存在诸多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望法庭从宽处理。
结果:判
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