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家庭共有房产的分割:
1、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后房改的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2、对房屋现价和归属有争议的,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4、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的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5、一方婚前出资借贷付首期款,婚后还贷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
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认定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