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1.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
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2.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
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