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是夫妻关系的,需提交结婚证,房产证(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票,房屋权属档案查询证明等),如结婚证为异地民政部门颁发,需提交
结婚证公证书或本人在津人事档案存档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委托人是异地户籍单身人士的,需到
户籍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能证明其单身的公证书和房产证(补充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票,房屋权属档案查询证明等)及复印件;
3、委托人是离异后单身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
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房产证(要求补充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票,房屋权属档案查询证明等)及其A4复印件。若约定不明或在
法院调解书中没有涉及处分财产的,可根据公证员要求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或需前妻(前夫)到场确认
房屋产权归属;异地离婚人士需提交离婚证公证书(或
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离婚协议公证书及离婚后未再婚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4、按照新的规定,还要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夫妻、父子母子、岳父母、甥舅等);委托书中不得
委托代理人代为收取卖房款,代理人属于委托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除外(需提交有关证据加以证明);
5、委托人就与有关金融机构之间仍然存在抵押贷款关系的房产申办
委托卖房公证的,委托书中没有注明在撤销抵押的前提下委托卖房的,不予办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房屋委托书公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6、监护人申请办理以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房屋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被监护人的所有监护人对于因此处分被监护人房产但不损害其利益的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