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
解除租赁合同:
(一)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你可以咨询当地的
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