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
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
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
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
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
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二)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元
2.办案费:元
3.备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
责任的承担